一男子盗窃逃窜中武力伤人抗拒抓捕,落网后被查出多起盗窃案。近日,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,该男子因犯盗窃罪、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9000元。
盗窃败露,持刀伤人抗拒抓捕
涉案人为张某,今年56岁,京山人,无固定职业,曾因犯抢劫罪、流氓罪于1989年11月8日被京山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;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2月18日被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;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9日被京山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;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0日被安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。
今年2月7日7时30分左右,张某窜到天门市一粮油百杂商店,盗走店主放在店门口玻璃烟柜内的黑色背包一个,包内装有现金2万余元。店主发现背包被盗后赶出店外抓住张某,张某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刀子挥舞,并将店主左手背划伤。
店主大声呼救,周围群众闻讯赶来将张某制伏并夺下刀。随后,当地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将张某抓获归案。
流窜作案,曾在京山天门盗窃3起
张某归案后,除了交代此次作案外,还交代了3起独自或伙同他人盗窃的事实。
2018年3月1日3时许,张某伙同他人驾驶摩托车窜到京山市一烧烤店,盗走一员工放在店内冰柜上的单肩挎包一个,包内装有现金5200元、银行卡等物。得手后,张某与他人进行了分赃。
2019年1月的一天6时许,张某驾驶摩托车窜到京山市一牛肉面馆店,盗走店主放在店内工作台下面的女士手提包一个,包内装有现金2000余元等物。
2019年2月7日6时许,张某窜到天门市一面馆店,盗走该店主放在厨房操作台下的布包一个,包内装有现金1000元、手机1部等物。后经鉴定,被盗手机价值1799元。
张某在天门落网后,因涉及多起京山盗窃案,此案移交京山市相关部门办理,并由京山市人民检察院于前不久以涉嫌犯盗窃罪、抢劫罪对张某提起诉讼。
两罪并罚,领刑5年罚金9000元
京山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,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,单独和合伙盗窃公民合法财物,数额较大,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;张某在盗窃过程中被发现时,为窝藏赃物、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凶器相威胁,且所盗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。张某在实施抢劫犯罪中,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,系犯罪未遂,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。张某对其犯抢劫罪的事实能当庭自愿认罪,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。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盗窃罪的事实,系坦白,依法可从轻处罚。张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,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,系累犯,依法应从重处罚。张某犯数罪,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。一审法院依法判决张某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,并处罚金5000元;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1年,并处罚金4000元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,并处罚金9000元。
一审判决后,张某以“原判量刑过重”为由提出上诉。
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,原审法院综合考量上诉人张某具有的法定及相关酌定量刑情节,根据犯罪的性质、情节、社会危害程度及其人身危险性等因素,对张某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处相应的刑罚,并无不当。原判认定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适用法律正确,审判程序合法。二审法院终审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(荆门晚报通讯员 王义进)